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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人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3-11-01 11:07      来源: 天津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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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滨海新区人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根据《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集聚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滨党发〔2017〕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滨海新区人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由新区和功能区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若干措施》中全区在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人才创新创业及人才平台建设等方面的资金使用。

    第二条 滨海新区人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按照从高不重复的资助原则,有特别说明可享受多重资助的政策除外。

    第三条 滨海新区人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总规模为20亿元。由新区财政和功能区财政根据专项资金当年计划使用规模,从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四条 对享受《若干措施》中政策资助的项目,由新区财政和各功能区财政分别匹配50%,有特别说明由区人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全额资助的项目除外。

    第五条 本专项资金遵循“责任单位发起、牵头单位或区人才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公室核定、财政支付”的总体原则。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是指《若干措施》中具体措施实施的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

    第二章 政策兑现

    第六条 《若干措施》中所列措施由各牵头单位及责任单位共同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政策兑现以实施细则为依据。人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分为人才工作专项经费和人才发展基金。

    其中人才工作专项经费由牵头单位负责兑现前的最终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报区财政;人才发展基金按照《若干措施》的具体实施细则及《滨海新区人才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核定。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七条 对符合《若干措施》规定的一次性资金补助项目,按照核定结果,由功能区和街镇财政在15个工作日,将资金直接支付申请单位。上述资金需新区财政配套部分,由功能区及街镇财政先行垫付,纳入年底结算事项。

    第八条 对符合《若干措施》规定的经常性资金补助项目,按照最终核定结果,区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类别,功能区和街镇资金使用计划,由区财政在每年年初对补助资金进行下达,并在执行过程中按照工作进度加快资金调度,保障各类资金及时兑现。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监督

    第九条 滨海新区人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应重点用于工作经费,《若干措施》中有明确规定的可用于生活补贴。此外,本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天津市及新区关于会议、培训、差旅、因公出国、公务接待和办公用房等管理规定,规范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禁用于发放个人津贴补贴,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偿还贷款、缴纳罚款、对外投资等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资金申请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涉及个人的,应及时拨付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与挪用。

    第十一条 滨海新区人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区财政局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管理,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区审计局负责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滨海新区人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