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人才的服务和关怀,持续优化人才工作生活环境,大力增强新区对人才的吸引力和聚集力,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部署安排,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层次人才服务证是指在新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按照一定条件享受特殊政策待遇的凭证。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服务证分为“白金卡”、“金卡”和“银卡”三类,包含证件编号、签发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和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免冠照片、身份证号、现工作单位和职务等信息。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服务证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持证人在兑现相应政策待遇时,只需出示电子版证书。
第四条高层次人才服务证制度由区委组织部统筹实施,区教体局、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区住房建设委、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和投促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区金融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安排专人分别负责落实各项政策待遇。
第二章 申领对象
第五条 与座落并经营在新区内的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每年在新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可按照以下条件申领高层次人才服务证:
(一)“白金卡”发放范围: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认定的A类领军人才。
(二)“金卡”发放范围: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认定的B类高端人才。
(三)“银卡”发放范围: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认定的C类青年人才和其他人才。
第三章 政策待遇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服务证制度包含以下待遇事项:
(一)在新区办理落户,其配偶和子女可一并随迁落户,实现“一人引进,全家落户”。
(二)需解决配偶随调、子女就业的,采取“一人一策”形式,由用人单位所在区域或相应区级部门协助办理。
(三)子女需办理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的,由其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教育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可免除提前一年预约登记。
(四)未成年子女在新区内国际学校国际部就读的,可享有每名子女每学年教育补贴1万元,每名持有人的子女教育补贴累计不超过6万元。
(五)建立医疗服务专员制度,由专人负责为持证人对接联系区内医疗机构,落实就诊专家。
(六)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的,凭邀请函、交通凭证等可申请往返交通费50%的资助,且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0元。
(七)通过竞价方式取得天津市小客车个人增量指标的,可申领竞价费用补贴10000元。
(八)可申领新区指定的旅游景点代金券,每年1000元,一年内有效,最多可申领3年。
(九)每年参加免费体检一次,每人标准不低于1000元,并建立人才健康档案。
(十)在新区范围内指定医疗机构,可享受预约专家就医服务。
(十一)人才配偶一同来新区且未就业的,可按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申请生活补贴,最多可申领2年。
(十二)子女需办理入园的,由其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教育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入公办园或民办普惠性幼儿园。
(十三)可受邀参加新区政府组织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
(十四)人事档案可根据本人意愿,由用人单位委托区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其职称评审、社会保险等事宜可享受代办服务。
(十五)可享有法律法规、法律知识及法律业务查询、咨询服务,可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律师预约或法律顾问预约。
(十六)按照新区相关规定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十七)免费办理新区图书馆借书证和指定文化场馆出入证。
(十八)需购买平行进口车的,推荐信誉好的平行进口车平台和企业,并享受一对一服务。
(十九)可享有合作银行金融优惠服务,减免相关费用,享受相应优惠权益。
“白金卡”持证人可享受以上全部19项待遇;“金卡”持证人可享受第(六)项至第(十九)项待遇;“银卡”可享受第(十四)项至第(十九)项待遇。
第四章 申办流程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服务证由符合申领条件的人才提出申请,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向所属开发区或街镇申办。
(一)网上审核。用人单位填写《滨海新区高层次人才服务证申请表》并附所需申报材料,发送至人才服务平台,由各开发区、各街镇预审,由区委人才工作局复审。
(二)现场领证。审核通过的,先由区委人才工作局完成制证,待用人单位携人才有效证件到区委人才工作局进行现场审核后,当场领取高层次人才服务证纸质版、电子版。
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认定的人才,由区委人才工作局完成制证,直接发放至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并转交人才本人。
第五章 待遇兑现
第八条 用人单位汇总人才兑现待遇事项相关材料,到人才服务平台为人才申请资助资金。
第九条 人才服务平台对资助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由区委人才工作局完成报批,每半年兑现一次资助资金。人才享受相关待遇所需经费从区人才发展基金中列支。
第十条 人才持证到相关部门快捷办理其他服务事项,其中,家属随迁落户由区公安局负责,配偶随调、子女就业、人才未就业配偶生活补贴及人才参加新区政府组织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由区人社局负责,子女入学等事项由区教体局负责,交通费资助、申领小客车个人增量指标竞价费用等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旅游景点代金券、图书馆借书证和文化场馆出入证由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医疗服务等事项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人才人事档案保管及相关服务由各人才服务机构负责,人才法律咨询服务由区司法局负责,住房保障由区住房建设委负责,购买平行进口车由区商务和投促局负责,金融优惠服务由区金融局负责。
第六章 证件管理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服务证有效期为3年,续期或因遗失补办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或遗失后30日内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服务证的各项政策待遇可根据需要适时调整优化。持有人在新区范围内享受同类型政策待遇时,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 因中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将服务证交回区委人才工作局注销。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区委人才工作局将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对出现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资格并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委人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天津市滨海新区委员会办公室、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12日印发的《关于滨海新区高层次人才服务证制度的实施细则》与本办法并行实施,到2020年12月31日废止。